编号:TGfw2021-04
我司拟就某铁路工程局物资公司拖欠买卖合同货款事宜委托法律代理清收,特向贵律所询价委托代理费。
1、业务情况如下:某铁路工程局物资公司拖欠我司产品货款本金16.88万元,买卖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地为济南仲裁委员会。
我司已经履行完合同中约定的供货义务,可证明债权的证据有买卖合同、发货单、往来账项签认单,业务过程清晰,发货、询账签认手续完整,基本无异议。
2、代理合同拟定有关条款如下: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代理人乙方委托人开具50%代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50%待案件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开具;委托人分别于收到相应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仲裁委受理前甲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甲方撤诉)的,代理费将减半收取;仲裁委受理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甲方撤诉)的,对案件代理费不产生影响。
3、报价单格式附后,送达报价单同时提供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执业资格、简介、经验等材料,以及服务方案。询价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6日15:00。
4、报价资料可选择现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方式之一。
现场送达或邮寄的,应采用密封方式、于询价截止时间前送达,地址:太原市新兰路112号中铁物资太原轨枕有限公司综合部;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于2021年7月6日14:30-15:00,发送至邮箱liyanrong@crmsc.com.cn。
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特致此函询价。
(联系人及电话:李女士0351-2643343)
中铁物资太原轨枕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
报价单
致:中铁物资太原轨枕有限公司
1、贵司拟就某铁路工程局物资公司拖欠货款事宜申请仲裁(编号:TGfw2021-04),涉及标的本金16.88万元。按此标的,我所代理费收费报价为 元(增值税专票、税率 ,含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税费)。
2、我所 (能/不能)接受询价单中拟定的合同条款。
我所能接受的最低合同条款为:
3、服务质量及其他承诺:
附: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执业资格、简介、经验等材料,服务方案等。
报价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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