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TGfw2021-06
我司拟就某铁路单位拖欠买卖合同货款事宜委托法律代理清收,特向贵律所询价委托代理费。
一、业务情况如下
某铁路单位拖欠我司产品货款本金219.14万元,买卖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地为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
我司已经履行完合同中约定的供货义务,可证明债权的证据有买卖合同、发货单、往来账项签认单,业务过程清晰,发货、询账签认手续完整,基本无异议。
二、代理合同拟定有关条款如下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代理律所向我司开具50%代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50%待案件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司开具;我司分别于收到相应发票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2.法院开庭审理前我司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我司撤诉)的,案件代理费将减半收取;开庭后我司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我司撤诉)的,对案件代理费不产生影响。
3.律所可视情况提供拟定的完整合同。
三、报价单
报价单格式附后。报价单加盖公章,送达同时提供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执业资格、简介、经验等材料,以及服务方案。询价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10:00。
四、报价送达
1.报价资料可选择现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方式之一。
2.现场送达或邮寄的,应采用密封方式、于询价截止时间前送达,地址:太原市新兰路112号中铁物资太原轨枕有限公司综合部;
3.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于询价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liyanrong@crmsc.com.cn。
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特致此函询价。
(联系人及电话:李女士 0351-2643343)
中铁物资太原轨枕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0日
报价单
致:中铁物资太原轨枕有限公司
1、贵司拟就某铁路单位拖欠货款事宜采取法律清收(编号:TGfw2021-06),涉及标的本金219.14万元。按此标的,我所代理费收费报价为 元(增值税专票、税率 ,含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税费)。
2、我所 (能/不能)接受询价单中拟定的合同条款。
我所能接受的最低合同条款为:
3、服务质量及其他承诺:
附: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执业资格、简介、经验等材料,服务方案等。
报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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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51-2643343 0351-2643098(销售)传真:0351-264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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